2020-07-24 15:05

修正「宜蘭縣政府獎勵旅遊實施計畫」第6條第2項第2款內容。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具綜合旅行業、乙種旅行業旅行業執照,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檢附旅行業登記執照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